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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4-7 21:15:5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3年11月16日清晨,荆(门)宜(昌)高速荆门南高速出口,近3000克毒品被警方查获。民警顺藤摸瓜,共抓获涉案人员8人,查获一支仿六四式手枪。近日,涉案的八名男子分别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。其中,两人被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全部财产。

  利益驱使 云南贩毒

  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,天门人闵某与沙洋的李某、万某聊天时,李某称在云南有朋友贩毒,利润很大。闵某提出由自己出资,让李某帮忙联系买家,万某负责验货,从云南购麻果回荆门卖。

  之后,李某、万某先后到达昆明。闵某安排小青年余某等人,驾车将12.4万元毒资交给万某。第二天,万某、李某在昆明花11.1万元找人购买6000粒麻果。回来后,万某发现麻果质量并不好,闵某遂决定亲自购买。

  当年11月初,闵某联系准备去云南购买毒品的沙洋买家曹某。当年11月12日晚,闵某同曹某驾车赶往云南。万某在昆明与闵某见面后,将自己此前购买的6000粒麻果一并交给闵某。同时,闵某与曹某共同出资20.5万元,找曹某上家购买1.2万粒麻果。其中,曹某购得8000粒,闵某购得4000粒。最后,曹某上家一起将2931.27克麻果一起打包交给曹某。

  在返回荆门时,闵某安排余某驾车在前面探路,遇到警察就报信,自己与曹某驾车跟在后面。当年11月16日,闵某等人在荆(门)宜(昌)高速荆门南下高速时,被公安机关抓获,从曹某车内查获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,另从闵某包内搜出2.04克麻果,1.03克冰毒,从副驾驶座内查获0.19克麻果。

  经鉴定,被查物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。

  购入毒品 层层贩卖

  在2013年10月初,闵某卖给万某300粒麻果(约27克),60克冰毒,获款1.41万元。万某将其中的240粒麻果、10克冰毒先后4次卖给24岁的沙洋男子余甲,获款9900元。余甲先后分4次卖掉24粒给他人,获款1200元,其中3次在宾馆内容留他人吸食麻果。

  在闵某等人被抓当日,公安民警在城区金龙泉大道将万某抓获,从其身上、租住房内查获麻果4.11克、冰毒40.44克。随后,余某在城区一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,从其身上和包中共查获152粒麻果,以上物品均被鉴定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,另有10克冰毒被余某丢入宾馆房间的马桶冲走。

  买卖枪支 构成重罪

  2013年5月,姚某(另案处理)找到闵某想买支枪。闵某联系孝感卖家张某(另案处理),让张某帮忙留意白癜风治疗最好的药。过了一个月,张某要闵某去看货。姚某叫上陈某(另案处理),跟闵某一起到孝感,闵某这才知道,买枪的是陈某。后来,陈某花一万元买了支仿54式手枪,试枪后,认为手枪容易卡壳,不好用,想换。闵某带着陈某的枪找到张某,换了支仿64式手枪,自己还花1.5万元从张某那买了支仿64式手枪。

  同年10月,陈某找闵某催讨欠款,闵某将自己的仿64式手枪以1.5万元抵给陈某。陈某将枪交给沙洋男子陈甲,陈甲通过朋友孔某以2.1万元卖给宜昌买家龚某。事后,陈甲、孔某各获利3000元。

  案发后,民警从龚某车上查获一支仿64式手枪,11发子弹。

 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闵某、曹某、余某行为均已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。万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,余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。闵某、龚某、陈甲、孔某非法买卖枪支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。在贩卖、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,闵某、曹某系主犯,余某系从犯,万某在其所参与的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;在非法买卖枪支共同犯罪中,龚某系主犯,陈某、孔某系从犯。余某、万某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,系坦白,可从轻处罚。综上,闵某、曹某被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余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;对查获的毒品、车辆、违法所得予以没收。(记者 朱琳 通讯员 华清 胡兵)

  原标题:贩运毒品买卖枪支 该当何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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